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草木流
主题:和花雨纠纷的经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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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杨明夜《小狗听不到》成功签约出版简体图书】
我是在2001年下半年开始和花雨的合作,出版的第一本书是《锁琴卷》,笔名“藤萍”。“藤萍”的意思是“喜欢藤真的萍”,在我写《锁琴卷》的当时,sd同人盛行,当时我非常喜欢老庄墨韩sd同人文《名门恨》之藤真,故有此名。在我尚未出版任何书籍之前,在和朋友的书信里就自称“藤萍”,而我的死党自称“仙立”,那是“喜欢仙道的立”的意思,当时信件,或许还有一些尚在,绝非花雨所起,这事关心藤萍的朋友应该都有耳闻,并非我所杜撰。当时的稿费是千字20元,卖断所有的版权。《锁琴卷》的出版开始了我与花雨五年的合作,连续出版了六本书之后,2002年花雨对我提出新的邀约,即我可以成为她们的长约写手,稿费以本数计算,一年若完成八本书(每本书7-8万字)的出版量,可以获得一本书两千八百元的稿费,若低于八本可获得一本书两千五百元的稿费。基于我当年的生活条件并不是很好的状况,我签订了这份合同,并一直履行到2004年6月29日毕业前夕。2004年6月29日,也许是出于对我即将毕业的状况的考虑,花雨对我提出了合同修改意见,将我的稿费由一年八本每本书两千八百元提高到每本书三千元,并提出合同期限更改为由04年7月1日到09年7月1日,而09年合同期满之后,若不与花雨合作,就不能使用笔名“藤萍”。当时我仍然是思想非常单纯的在校生,和花雨五年的合作,也从未想过日后会有不愿与花雨合作的一天,加上我是单亲家庭的孩子,母亲很早就没有工作也没有社保,04年应届毕业生就业的形势相当严峻,花雨的合同对我有相当的诱惑力。当时的想法是我若每个月完成一本书,也就等于有一份稳定的工作,养家的责任也就能担得起来,相当于每个月有三千元或者三千三百元的工资,也算不错了。
但是在《香初上舞》出版之后,我感觉到了一些变化,《香初上舞》三本书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我并不清楚,也从未问过。但是在《香初上舞》出版之后,我收到了许多书商的邀约,许多从不相识的人或明或暗的对我表示,《香初上舞》的销售状况是不错的,给出版商也即花雨带来了相当大的利润,希望能够与我合作。在此同时,我的许多朋友也都踏入了写书的行列,开始了同为“写手”的生涯。通过书商给我的合同样板和朋友出书签订的合同条件,我比较了自己的条件,觉得很可悲。在写书的资历来说,我也算是前辈了,我的稿费在法定原创稿酬的边缘,在千字三十元上下,卖断了与书相关的所有的权利,并且合同的期限很长,长到占满了我所有最黄金的年华,从我23岁到28岁,甚至在那以后我不与花雨合作就不是“藤萍”了?我开始感受到了04年签订的合同带给我的压力和不公平的待遇,我并没有期待获得如沧月如明晓溪还是如步非烟那样的待遇,但是至少,我的稿酬不该比我身边刚出书的朋友低,否则身为“前辈”,我情何以堪?从那时候开始,我对花雨提出要解除04年签订的那份合同,我认为那不合理,如果花雨有诚意继续和我合作,尊重我善待我,那请解除那份04年签订的合同,与我签订一份新的,双方都认为公平合理的合同。
但是花雨并不接受我的要求,再三协商不成的情况下,我们签订了一份修改合同,即05年8月的修改合同。在修改合同中规定,与以往合同有矛盾之处,以本合同为准。在这份合同中我们约定“我投稿给花雨的作品,版权卖断给花雨,稿费千字一百二十元”,基于对这份合同的理解,我认为是只有我投稿给花雨的作品,版权才卖断给花雨,而我没有投稿给花雨的作品,版权自然不属于花雨所有。在签订这份合同之后,我写了《中华异想集第三集》,这是唯一一本我收到千字一百二十元稿费的书。此后花雨再三催促我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《紫极舞》,并希望《紫极舞》和香初上一样能写到几十万字,我答复说紫极舞的故事早已想好,基于人物的性格,不可能有几十万字那么长。花雨对此并不满意,写信答复说若在某时完成紫极舞,稿费可以给到一万八千,否则将会影响到市场云云。我对此觉得很可笑,2005年我已经工作了,工作之后,我不再为生计发愁,稿费究竟是一万八还是十万八又如何?花雨的答复给我最鲜明的感觉,是她不尊重我对文字的感情,并且把我想象得和她一样惟利是图。紫极舞是我的故事我的人物,我认为它应该写成什么样就是什么样,我认为它应该写多长就写多长,我愿意拿它出版就出版,不出版我贴成网文难道不行?出版方可以和我商量,但不能命令我。那是作者的自由,作者要先尊重自己的笔自己的心,才能写出一篇令人看得起的文,不是么?从此之后,我便产生了不再与花雨合作的想法。我对编辑小嘉说我写得很不开心,小嘉问我为什么不开心,我写了一篇长信,把我的想法说得很清楚,最后一次对花雨提出如果要继续合作,要么和我解约,重新签订一份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合同,花雨若是不愿,那么我日后的作品不再授权花雨出版。
花雨的答复很激烈,指责我不诚信,指责我一切只向着钱看,也许还有点我不感恩的意思吧,并在我说明不再将《二十三弦系列》、《辟天》等文授权花雨出版之后,花雨仍然将它们刊发在杂志上。看见花雨如此答复之后,我决定无论日后是否再继续写书,都不会再与花雨合作,能不能赚钱或者赚多少钱都不重要,我不愿为了出书的稿费和一个不尊重我人格的公司合作。那时《紫极舞》尚未完成,和花雨关系破裂之后,已不可能将它交给花雨出版了。我提出不再授权花雨出版我的作品之后,花雨十分详尽的指责了我许多错处,最后提出它与我曾经签订限制笔名的合同条款,如果我离开花雨,它就要让别人使用“藤萍”,因为“合同的平台意义就是如此”。我从来没有想过原来当年的合同是可以这样理解的,我答复说笔名是姓名权的一种,属于人身权利,即使合同约定也不可能转让,人身权利是不能买卖的,让其他人使用“藤萍”出书毫无疑问是违法行为。然而花雨并不听我的答复,以相当敏捷的速度出版了并非我所撰写的长篇《紫极舞》一和《紫极舞》二,也许即将会有《紫极舞》三。
事情的经过就是如此,所有事实,均有合同或邮件为证。
2006年11月28日星期二
藤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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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才在花雨网站看到此文(http://flowers.inbook.net/Show_Art.asp?ID=384),甚感哑然,我的笔名不是花雨所起,甚至花雨的“珠雅”早已换了三人。第一位“珠雅”在三锁之后离职,第二位“珠雅”在《清水雅然》出版之际离职,第三位“珠雅”也就是和我关系最好的刘莉编辑在《香初上舞》第一本出版完毕之后也已离职。此时花雨的“珠雅”不知是谁,与我也不相干。看到花雨此文,颇感与事实有不合之处,不免说说。“九功舞”系列是我自己构想和设定的系列,究竟是如何诞生的,相信在曾经出版过的书籍前言后记中已经说得很清楚,也不必再重复解释。
2006年12月10日星期日
藤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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藤萍
于
2006-12-10 14:19:59留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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