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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请问这属不属于非法行为? [12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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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情是这样的~
   我去年在浪漫花雨的网站投稿,他们编辑说我作品中的人物塑造应该不会合读者口味,所以不能出版,只能在网上发表,在给我拒绝出版的第二天就把我的作品发表在网上,我曾发邮件表明不愿意在网上发表,他们没有回复.
   现在,我的作品点击率很高,在浪漫小说部里排名23,他们突然改版,把所有小说分ABC~~~~几级,我的作品被归为A级作品,要看的话就要付0.39元人民币,连我这个作者去查看也要收费.
  请问这属不属于非法行为?

№0 ☆☆☆xieyue 2004-09-07 20:34:58留言☆☆☆  加书签 投诉 不再看TA

属于
№1 ☆☆☆炎林2004-09-07 20:36:40留言☆☆☆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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肯定属于的!~~~
№2 ☆☆☆2004-09-07 20:43:09留言☆☆☆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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属于非法行为.
№3 ☆☆☆徐侠2004-09-07 20:45:17留言☆☆☆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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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我应该怎么办呢?
№4 ☆☆☆xieyue2004-09-07 20:45:20留言☆☆☆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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找律师
№5 ☆☆☆玲珑玉2004-09-07 20:48:00留言☆☆☆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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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,偶支持你,是什么书,偶去看看
№6 ☆☆☆彬彬2004-09-07 20:59:06留言☆☆☆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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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在看不到啦,要付钱的,连我要看都不行~郁闷~
№7 ☆☆☆xieyue2004-09-07 21:16:18留言☆☆☆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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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应该是属于。
 
    1、按EMIAL的日期,你拒绝在网上发表的EMAIL在前,还是他们刊登在前?有没有允许网站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改变发行方式的声明?
    2、用你的作品赢利却至今没有争得你的同意,这显然已经侵权。作为著作权人,你有权要求停止侵害,获得赔偿,公开道歉等等。但,从你得知作品被发表至今过了多久??这个涉及到起诉的时效问题。
№8 ☆☆☆Floria2004-09-07 21:29:04留言☆☆☆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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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效不是可以在受害人发现侵权时算起吗??
我也认为应该以侵犯著作权起诉~
№9 ☆☆☆毛球2004-09-07 21:46:00留言☆☆☆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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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1、按EMIAL的日期,你拒绝在网上发表的EMAIL在前,还是他们刊登在前?有没有允许网站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改变发行方式的声明?
他们刊登在前,投稿时合同说我在他们这投稿,如果不能出版,他们会帮我把作品在网上以表,看看人气如何,如果很多人喜欢就出版,或者推荐给别的出版社.
 
2、用你的作品赢利却至今没有争得你的同意,这显然已经侵权。作为著作权人,你有权要求停止侵害,获得赔偿,公开道歉等等。但,从你得知作品被发表至今过了多久??这个涉及到起诉的时效问题。
是去年11月6日,那时不收费的,要收费看是最近的事.
№10 ☆☆☆xieyue2004-09-07 23:07:50留言☆☆☆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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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ding
№11 ☆☆☆HOHO2004-09-08 00:51:42留言☆☆☆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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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1、他们刊登在前,投稿时合同说我在他们这投稿,如果不能出版,他们会帮我把作品在网上发表,看看人气如何,如果很多人喜欢就出版,或者推荐给别的出版社.
 
    汗……原来人家有过声明的啊?不管他们的合同当初是以什么形式出现——格式合同或非格式合同,你都没有在订立合同时就提出“即使不能出版,也不允许把作品在网上发表”的要求,而是仍然把作品给了该网站。事实上,这就意味着你已经接受了合同的条款,与其达成了合意,此时合同成立,开始生效。并且在你将作品全部给予对方,对方也按约定在网上全部刊登之后,合同履行完毕,权利义务即告消灭。因此,你其后提出的“不愿意在网上发表”,对合同本身并没有具体影响。
 
  2、综上,对方在实行收费看小说之前应当是没有侵权的。但一旦涉及到以赢利为目的的使用你的小说时,他们就已经侵犯了你的著作财产权,你可以就著作权人的身份向其要求报酬。自开始收费那日算起,付酬的标准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。
 
  另,你最好要求该网站声明你的作品不得转载或摘编,因为至今没有规范网络文学的法规法规,这样可以减少被侵权的可能性。
№12 ☆☆☆Floria2004-09-08 02:41:43留言☆☆☆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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