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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,麻烦楼主问问题的时候分一下朝代。中国五千年历史,你这么笼统的问,要怎么回答。 其次,你问的这些问题,自己去找找资料,按照朝代来百度一下。例如:唐朝婚姻制度,宋代嫁娶风俗。 这么简单的关键字,自己随便打打,就能出现好多资料。 最后,既然你的主楼是要一起讨论,麻烦楼主你自己也上点干货,不要当伸手党,谢谢。首先,麻烦楼主问问题的时候分一下朝代。中国五千年历史,你这么笼统的问,要怎么回答。 其次,你问的这些问题,自己去找找资料,按照朝代来百度一下。例如:唐朝婚姻制度,宋代嫁娶风俗。 这么简单的关键字,自己随便打打,就能出现好多资料。 最后,既然你的主楼是要一起讨论,麻烦楼主你自己也上点干货,不要当伸手党,谢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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№1 ☆☆☆= =于2014-10-26 17:24:26留言☆☆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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№2 ☆☆☆= =于2014-10-26 17:26:02留言☆☆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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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这么凶残,我等还是退散好了。 楼主这么凶残,我等还是退散好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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№4 ☆☆☆= =于2014-10-26 17:35:36留言☆☆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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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哥说的挺好的,楼主倒是一上来就给别人扣阴谋论的帽子。 大哥说的挺好的,楼主倒是一上来就给别人扣阴谋论的帽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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№5 ☆☆☆= =于2014-10-26 17:38:51留言☆☆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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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是的,看着什么都想别人要偷你的东西的似的,有意思吗? 说我不贡献资料的,奉献一段: 唐代法定的婚姻年龄,唐太宗贞观元年定为:“男20岁,女15岁”就可以结婚;玄宗开元二十二年,唐玄宗为了增加人口,把结婚年龄又降低到“男15岁,女13岁”。 唐代确立婚姻关系第一步是立“婚书”。因唐代法律规定长辈可以包办子女的婚姻,子女如果不服从,法律规定,丈责一百,因而,决定了唐代的婚姻并不是自由恋爱,一般不能体现青年男女的个人意愿。 除了立“婚书”外,唐代由于受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婚俗的影响,买卖婚姻非常普遍。据《新唐书--高俭传》记载:唐代的婚姻是:“嫁娶必多货,故人谓之卖婚”。 唐代对不同等级的人结婚是有限制的:《唐律疏议》里说:“人各有偶,色类须同,良贱既殊,何宜婚配”,就是说,每个人都应该有配偶,但必须门当户对,贵贱之间既然有差别,是不能结婚的。唐律还规定,如果下贱的人娶了良家女子为妻,就徒刑一年半。唐代禁止近亲结婚。唐代法律规定,禁止同姓和表亲结婚,如违反徒刑或杖刑。唐代允许寡妇再婚,唐太宗贞观元年下诏:“过了守孝期的妇女,可以再婚”。 唐代纳妾是合法的,唐律规定,婢女被主人宠爱并有了孩子,可以接纳为妾;妻子年过50以上没有生育子女,丈夫可以纳妾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宋代婚姻制度主要承袭唐代,有较大发展的就是制定了大量有关婚姻礼仪的制度。背诵徽宗时曾修撰《政和五礼新仪》,命天下百姓婚嫁之时执行。并由官府组织培训婚礼司仪之人,然后将这些礼仪推广至民间。 宋代的婚姻礼仪,根据不同的身份和地位,制定有不同等级的礼仪。婚姻礼仪分皇帝礼仪、皇子礼仪、诸王礼仪、宗室婚仪、品官婚仪、庶人婚仪。等级越高婚姻礼仪越繁琐。如品官婚仪必须经过纳采、问名、纳吉、纳成、请期、亲迎等礼仪程序。普通百姓婚仪也一样。亲迎日的早晨,男方之家设祖父的庙位,新浪父亲拜过之后,祝曰:“某子某,年若干,礼宜有室,聘某氏第几女,以某日迎亲,敢告。”宋代富贵之家所下婚姻聘礼,通常用“三金”,即金钏、金镯、金帔坠。士人结婚时,可魄力身穿官员服装。这在封建时期,又有点匪夷所思。 宋代妇女的离婚权有所扩大,这表现在:或因丈夫犯法,或因丈夫病不堪生活,妻子可以提出离婚。此外还规定:“丈夫外出三年不归者,其妻听改嫁。”南宋时就有人就台州地区婚姻习俗评论说:“男夫之家视娶妻,如买鸡豚。为妇人者,视夫家如过传舍,偶然而合,忽尔尔离,淫奔诱略之风,久而愈炽,诚可哀也。”这段史料是当时社会风气的真实写照,反映了妇女享有一定的离婚权。 继承制度 由于租佃制的普遍实行,个体家庭不断地从大家族中分离移居出来。家庭内部的财产继承和分割问题也随之增多。为使家庭能在有序的规矩内发展,减少社会矛盾,巩固统治,宋代制定了较前朝详细的继承制度。 宋代以前法律仅允许无子的贵族、官僚为自己立嗣,以继承家族的爵位和宗垗。至于平民能否立嗣还没有规定。宋代法律则允许无子的平民立嗣,并建立了相当具体的制度。法律允许的立嗣方式主要有两种:一为户主生前立嗣(相当于现代的收养);二是户主死后,家属或者家族为之立嗣。 户主生前立嗣是通过收养同宗或者异性子孙来完成的。被收养人称为“养子”,养同宗子又叫“过继子”。立嗣讲究昭穆(辈分)关系,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要相差一个辈分。在年龄上,被养人不能大于收养人。同宗内的嫡长子和独自都不能过继给别人继嗣。收养同宗子孙为养子,必须申报官府,改正户籍,由官府发给公据。只能收养不超过三岁的异性。养子被收养后,即负有承续宗恌、赡养父母的义务,不能舍弃养父母,否则就构成不孝重罪。反过来,养父母也不能随便遣返、住处已被收养人。养子的身份以及地位和亲生子相同,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。 户主身死后,家属或者家族为之立嗣,称“继绝”,其条件与生前收养相同。其中又分“立继”和“命继”两种形式。立嗣法规定,夫亡妻在的,立嗣由妻做主,叫“立继”;立嗣由祖父母做主,如祖父母亦亡者,由近亲尊长决定,这就是“命继”。无近亲尊长者,则由族长主持立嗣。 宋代财产继承法相当细致,规定了各种特殊情况下的继承方式。 宋代实行不分嫡庶的众子均分法,并且明确规定“别宅异居子”,即非婚生子只要曾经和生父同注于户籍而有证据者,也享有继承权。 背诵时期,在室女(未出嫁的女儿)在和兄弟一起继承遗产时,仍和唐代一样,只能继承一份嫁妆。在家无男性后代而“户绝”时,在室女可继承全部遗产,而已出嫁的女儿只能集成三分之一的遗产,但到了南宋,子女的财产继承法产生变化。父母双亡后,在室女可以和兄弟共同继承财产,享有相当于兄弟应得的份额一半的遗产权,可见女儿的继承地位的上升。 无子的寡妇可以继承丈夫的所有财产,但是不得出卖。如果改嫁了,则丧失继承权。因此实际上寡妇只有财产使用权,而无所有权。在立志守节的条件下,可以终身享用丈夫遗产,但应为亡夫立嗣,死后财产由嗣子继承。 宋代法律还明确规定了部分同居者的财产继承权,宋代法律意义上的同居者含义较广,这里主要是指义子、赘婿、外甥等。宋代称那些为人收养但不继承的异姓男子为义子,又称为“义男”。如北宋范仲淹随母改嫁到后父朱氏家,对朱氏而言,范仲淹时随母男,身份与义子相似,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养子范畴。义子和养子的身份在法律上是有区别的,义父身死,如有合法继承人,义子一般不享有财产继承权。同居者中的入舍婿,俗称“赘婿”。赘婿因其特殊的婚姻关系而有别与其他同居者。 北宋前期,尚无同居者可以集成户主遗产的规定,至仁宗天圣四年(公元1026年),户绝法规定,户绝之家无在室女和出嫁女,如有与户主同居满三年以上的义子、赘婿等同居者可以继承全部财产。在宋代财产继承法里面,能否养老葬死,是区分有无财产继承权的重要依据。作为同居者,在与户主共同生活的三年以上时间里,为户主之家的财产积累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力的,在户主身前和死后无子女情况下,同居者还承担了对户主的生养死葬的义务。因此宋规定同居者拥有财产继承权。南宋时法令规定:“诸赘婿以妻家财产运营,增置财物,至户绝日,给赘婿三分。”即是十分之三。于北宋法比较,这条规定已经不论有无在室女等继承人,都可以获得十分之三的财产,从法律上保障了赘婿的遗产份额。南宋法还进一步规定,即使岳父死后有合法的男性遗产继承人,赘婿仍可以分得一半的遗产。 在宋代,法律处还允许以遗嘱方式来分配遗产,北宋“户绝条贯”载:“若亡人遗嘱,证验分明,依遗嘱行事。”但和唐代一样,遗嘱继承的前提条件时户绝无子嗣,并且也没有户绝后享有财产继承权的女性继承人。宋代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很广,不受同宗还是异性身份之限制。遗嘱继承人所得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受一般继承法的限制。但遗嘱继承载手续上必须经所涉及到的当事人“签知”(见证),并且还要官府审批,发给“公凭”(证明书)才算有效。遗嘱如有纠纷,诉讼实效为十年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历朝历代这种法律规定很多,唐朝以后的婚姻制度基本大同小异,只是有的资料记载有的朝代比如秦朝,结婚需要到官府公正,可是没提到是不是有入籍的地方,我查了很多资料都没翻到。 话说我这样是不是很不合一个的眼睛,把自己查到的资料大方分享出来,太不斤斤计较,算计分明了,好笨吧。
这是的,看着什么都想别人要偷你的东西的似的,有意思吗? 说我不贡献资料的,奉献一段: 唐代法定的婚姻年龄,唐太宗贞观元年定为:“男20岁,女15岁”就可以结婚;玄宗开元二十二年,唐玄宗为了增加人口,把结婚年龄又降低到“男15岁,女13岁”。 唐代确立婚姻关系第一步是立“婚书”。因唐代法律规定长辈可以包办子女的婚姻,子女如果不服从,法律规定,丈责一百,因而,决定了唐代的婚姻并不是自由恋爱,一般不能体现青年男女的个人意愿。 除了立“婚书”外,唐代由于受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婚俗的影响,买卖婚姻非常普遍。据《新唐书--高俭传》记载:唐代的婚姻是:“嫁娶必多货,故人谓之卖婚”。 唐代对不同等级的人结婚是有限制的:《唐律疏议》里说:“人各有偶,色类须同,良贱既殊,何宜婚配”,就是说,每个人都应该有配偶,但必须门当户对,贵贱之间既然有差别,是不能结婚的。唐律还规定,如果下贱的人娶了良家女子为妻,就徒刑一年半。唐代禁止近亲结婚。唐代法律规定,禁止同姓和表亲结婚,如违反徒刑或杖刑。唐代允许寡妇再婚,唐太宗贞观元年下诏:“过了守孝期的妇女,可以再婚”。 唐代纳妾是合法的,唐律规定,婢女被主人宠爱并有了孩子,可以接纳为妾;妻子年过50以上没有生育子女,丈夫可以纳妾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宋代婚姻制度主要承袭唐代,有较大发展的就是制定了大量有关婚姻礼仪的制度。背诵徽宗时曾修撰《政和五礼新仪》,命天下百姓婚嫁之时执行。并由官府组织培训婚礼司仪之人,然后将这些礼仪推广至民间。 宋代的婚姻礼仪,根据不同的身份和地位,制定有不同等级的礼仪。婚姻礼仪分皇帝礼仪、皇子礼仪、诸王礼仪、宗室婚仪、品官婚仪、庶人婚仪。等级越高婚姻礼仪越繁琐。如品官婚仪必须经过纳采、问名、纳吉、纳成、请期、亲迎等礼仪程序。普通百姓婚仪也一样。亲迎日的早晨,男方之家设祖父的庙位,新浪父亲拜过之后,祝曰:“某子某,年若干,礼宜有室,聘某氏第几女,以某日迎亲,敢告。”宋代富贵之家所下婚姻聘礼,通常用“三金”,即金钏、金镯、金帔坠。士人结婚时,可魄力身穿官员服装。这在封建时期,又有点匪夷所思。 宋代妇女的离婚权有所扩大,这表现在:或因丈夫犯法,或因丈夫病不堪生活,妻子可以提出离婚。此外还规定:“丈夫外出三年不归者,其妻听改嫁。”南宋时就有人就台州地区婚姻习俗评论说:“男夫之家视娶妻,如买鸡豚。为妇人者,视夫家如过传舍,偶然而合,忽尔尔离,淫奔诱略之风,久而愈炽,诚可哀也。”这段史料是当时社会风气的真实写照,反映了妇女享有一定的离婚权。 继承制度 由于租佃制的普遍实行,个体家庭不断地从大家族中分离移居出来。家庭内部的财产继承和分割问题也随之增多。为使家庭能在有序的规矩内发展,减少社会矛盾,巩固统治,宋代制定了较前朝详细的继承制度。 宋代以前法律仅允许无子的贵族、官僚为自己立嗣,以继承家族的爵位和宗垗。至于平民能否立嗣还没有规定。宋代法律则允许无子的平民立嗣,并建立了相当具体的制度。法律允许的立嗣方式主要有两种:一为户主生前立嗣(相当于现代的收养);二是户主死后,家属或者家族为之立嗣。 户主生前立嗣是通过收养同宗或者异性子孙来完成的。被收养人称为“养子”,养同宗子又叫“过继子”。立嗣讲究昭穆(辈分)关系,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要相差一个辈分。在年龄上,被养人不能大于收养人。同宗内的嫡长子和独自都不能过继给别人继嗣。收养同宗子孙为养子,必须申报官府,改正户籍,由官府发给公据。只能收养不超过三岁的异性。养子被收养后,即负有承续宗恌、赡养父母的义务,不能舍弃养父母,否则就构成不孝重罪。反过来,养父母也不能随便遣返、住处已被收养人。养子的身份以及地位和亲生子相同,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。 户主身死后,家属或者家族为之立嗣,称“继绝”,其条件与生前收养相同。其中又分“立继”和“命继”两种形式。立嗣法规定,夫亡妻在的,立嗣由妻做主,叫“立继”;立嗣由祖父母做主,如祖父母亦亡者,由近亲尊长决定,这就是“命继”。无近亲尊长者,则由族长主持立嗣。 宋代财产继承法相当细致,规定了各种特殊情况下的继承方式。 宋代实行不分嫡庶的众子均分法,并且明确规定“别宅异居子”,即非婚生子只要曾经和生父同注于户籍而有证据者,也享有继承权。 背诵时期,在室女(未出嫁的女儿)在和兄弟一起继承遗产时,仍和唐代一样,只能继承一份嫁妆。在家无男性后代而“户绝”时,在室女可继承全部遗产,而已出嫁的女儿只能集成三分之一的遗产,但到了南宋,子女的财产继承法产生变化。父母双亡后,在室女可以和兄弟共同继承财产,享有相当于兄弟应得的份额一半的遗产权,可见女儿的继承地位的上升。 无子的寡妇可以继承丈夫的所有财产,但是不得出卖。如果改嫁了,则丧失继承权。因此实际上寡妇只有财产使用权,而无所有权。在立志守节的条件下,可以终身享用丈夫遗产,但应为亡夫立嗣,死后财产由嗣子继承。 宋代法律还明确规定了部分同居者的财产继承权,宋代法律意义上的同居者含义较广,这里主要是指义子、赘婿、外甥等。宋代称那些为人收养但不继承的异姓男子为义子,又称为“义男”。如北宋范仲淹随母改嫁到后父朱氏家,对朱氏而言,范仲淹时随母男,身份与义子相似,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养子范畴。义子和养子的身份在法律上是有区别的,义父身死,如有合法继承人,义子一般不享有财产继承权。同居者中的入舍婿,俗称“赘婿”。赘婿因其特殊的婚姻关系而有别与其他同居者。 北宋前期,尚无同居者可以集成户主遗产的规定,至仁宗天圣四年(公元1026年),户绝法规定,户绝之家无在室女和出嫁女,如有与户主同居满三年以上的义子、赘婿等同居者可以继承全部财产。在宋代财产继承法里面,能否养老葬死,是区分有无财产继承权的重要依据。作为同居者,在与户主共同生活的三年以上时间里,为户主之家的财产积累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力的,在户主身前和死后无子女情况下,同居者还承担了对户主的生养死葬的义务。因此宋规定同居者拥有财产继承权。南宋时法令规定:“诸赘婿以妻家财产运营,增置财物,至户绝日,给赘婿三分。”即是十分之三。于北宋法比较,这条规定已经不论有无在室女等继承人,都可以获得十分之三的财产,从法律上保障了赘婿的遗产份额。南宋法还进一步规定,即使岳父死后有合法的男性遗产继承人,赘婿仍可以分得一半的遗产。 在宋代,法律处还允许以遗嘱方式来分配遗产,北宋“户绝条贯”载:“若亡人遗嘱,证验分明,依遗嘱行事。”但和唐代一样,遗嘱继承的前提条件时户绝无子嗣,并且也没有户绝后享有财产继承权的女性继承人。宋代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很广,不受同宗还是异性身份之限制。遗嘱继承人所得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受一般继承法的限制。但遗嘱继承载手续上必须经所涉及到的当事人“签知”(见证),并且还要官府审批,发给“公凭”(证明书)才算有效。遗嘱如有纠纷,诉讼实效为十年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历朝历代这种法律规定很多,唐朝以后的婚姻制度基本大同小异,只是有的资料记载有的朝代比如秦朝,结婚需要到官府公正,可是没提到是不是有入籍的地方,我查了很多资料都没翻到。 话说我这样是不是很不合一个的眼睛,把自己查到的资料大方分享出来,太不斤斤计较,算计分明了,好笨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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№6 ☆☆☆==于2014-10-26 17:41:32留言☆☆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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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你要不要这样啊!还自己查到的资料大方分享,你以为这种资料别人找不到吗? 一不是你写的,二也没有融入你自己的思想,纯资料而已,要不要一种施舍的态度啊!楼主你要不要这样啊!还自己查到的资料大方分享,你以为这种资料别人找不到吗? 一不是你写的,二也没有融入你自己的思想,纯资料而已,要不要一种施舍的态度啊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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№7 ☆☆☆= =于2014-10-26 17:45:11留言☆☆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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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代以后到清朝的婚姻制度都差不都,大同小异,也就是那么六个过程,细节有增减。 也就不多说了,民国时期有明确妾的合法地位的法律,那么如果这么说的话,那民国以前妾是没有合法地位了? 反正我没查到资料关于妾侍的部分。明代以后到清朝的婚姻制度都差不都,大同小异,也就是那么六个过程,细节有增减。 也就不多说了,民国时期有明确妾的合法地位的法律,那么如果这么说的话,那民国以前妾是没有合法地位了? 反正我没查到资料关于妾侍的部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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№8 ☆☆☆==于2014-10-26 17:47:07留言☆☆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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→_→本来还以为是交流贴,现在看楼主这样我也是醉了,算了,出贴。 →_→本来还以为是交流贴,现在看楼主这样我也是醉了,算了,出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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№9 ☆☆☆= =于2014-10-26 17:48:33留言☆☆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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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到主楼就笑了,拿户籍和族谱比,哈哈哈哈 LZ你还是先搞搞清楚户籍是干嘛的吧 女的要是不上户籍人家里得乐死,少交一份人头税啊看到主楼就笑了,拿户籍和族谱比,哈哈哈哈 LZ你还是先搞搞清楚户籍是干嘛的吧 女的要是不上户籍人家里得乐死,少交一份人头税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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№10 ☆☆☆= =于2014-10-26 17:56:08留言☆☆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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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我就说说我的自己的想法,呵呵,真是。 古代婚姻制度主要是两个家族的结合,其中有六礼,这六礼是什么大家都该知道了也不多说,从秦朝开始就是这样,有增有减少,大概过程差不多。 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就是交换文书的过程,就是婚书,这个东西基本上虽然是民间两个家族间自己写的,据说有时也会请有名望的人来写然后署名,算是做见证,所以但官府打官司时也可以作为法律文件。 秦朝有规定,结婚要去官府公正通报,这点后代婚律几乎没有记载,也就是说似乎只是秦朝才需要在两家结婚时劳动官方。 擦过各种资料,关于入籍和女子是否上户籍的事情,没查到,缺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科举制度唐代大兴,宋代成型,这个不说了,大家都知道。 历朝历代,户籍制度其实都差不懂,不明白的其实想想现在咱们的制度就明白了,那个时候也差不多,只是不能随意迁移,当然年头不好时,黑户多,因为可以逃税,古代中国有意向很坑爹的就是人头税,只要有人在户籍就要交税。 除此以外个别朝代还有商户,经商的不能考科举,还有贱籍不能考科举,贱籍干什么的大家都知道,不多说了。 我说了不少了把,大哥你也贡献个吧,指责我是伸手党,自己看了我发的资料,还说,这个大家都能找到,做贼喊抓贼,恶心谁呢? 出来,也来点自己的思考,自己的汇总,别躲着!那我就说说我的自己的想法,呵呵,真是。 古代婚姻制度主要是两个家族的结合,其中有六礼,这六礼是什么大家都该知道了也不多说,从秦朝开始就是这样,有增有减少,大概过程差不多。 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就是交换文书的过程,就是婚书,这个东西基本上虽然是民间两个家族间自己写的,据说有时也会请有名望的人来写然后署名,算是做见证,所以但官府打官司时也可以作为法律文件。 秦朝有规定,结婚要去官府公正通报,这点后代婚律几乎没有记载,也就是说似乎只是秦朝才需要在两家结婚时劳动官方。 擦过各种资料,关于入籍和女子是否上户籍的事情,没查到,缺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科举制度唐代大兴,宋代成型,这个不说了,大家都知道。 历朝历代,户籍制度其实都差不懂,不明白的其实想想现在咱们的制度就明白了,那个时候也差不多,只是不能随意迁移,当然年头不好时,黑户多,因为可以逃税,古代中国有意向很坑爹的就是人头税,只要有人在户籍就要交税。 除此以外个别朝代还有商户,经商的不能考科举,还有贱籍不能考科举,贱籍干什么的大家都知道,不多说了。 我说了不少了把,大哥你也贡献个吧,指责我是伸手党,自己看了我发的资料,还说,这个大家都能找到,做贼喊抓贼,恶心谁呢? 出来,也来点自己的思考,自己的汇总,别躲着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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№11 ☆☆☆==于2014-10-26 17:58:37留言☆☆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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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到主楼就笑了,拿户籍和族谱比,哈哈哈哈 LZ你还是先搞搞清楚户籍是干嘛的吧 女的要是不上户籍人家里得乐死,少交一份人头税啊 №10 ☆☆☆= =于2014-10-26 17:56:08留言☆☆☆ 哈哈,最喜欢你这种自作聪明的白痴了,户籍和族谱当然不一样,一个官方一个私人,女生要上户籍的话,如果成亲是否需要转户籍,这个过程是不是要到当地官府办理,主管这个事情是是不是主簿,就是师爷,还是衙役。 女生叫人头税的话和男生有什么不一样。 回答。看到主楼就笑了,拿户籍和族谱比,哈哈哈哈 LZ你还是先搞搞清楚户籍是干嘛的吧 女的要是不上户籍人家里得乐死,少交一份人头税啊 №10 ☆☆☆= =于2014-10-26 17:56:08留言☆☆☆ 哈哈,最喜欢你这种自作聪明的白痴了,户籍和族谱当然不一样,一个官方一个私人,女生要上户籍的话,如果成亲是否需要转户籍,这个过程是不是要到当地官府办理,主管这个事情是是不是主簿,就是师爷,还是衙役。 女生叫人头税的话和男生有什么不一样。 回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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№12 ☆☆☆==于2014-10-26 18:02:06留言☆☆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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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在的BS好多自作聪明又尖酸刻薄,又看谁不想好人满心阴暗的家伙,真是三帖子不掐就肉疼,神烦。 现在的BS好多自作聪明又尖酸刻薄,又看谁不想好人满心阴暗的家伙,真是三帖子不掐就肉疼,神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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№13 ☆☆☆==于2014-10-26 18:05:02留言☆☆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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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有官牒这种东西,应该是一种另类的官员人事档案,当是这个官牒是从什么时候就开始有的,从科举考试考中那一刻吗?官牒是在吏部挂着,有然后每次考中就回原籍修改一次,好像也不对。 官牒和户籍之间貌似没有必然联系,是独立的? 户籍里面士农工商,貌似宋代没有商户,也就是说商人是和平民同一种户籍,那读书人呢,有功名的读书人呢,从考中秀才开始户籍就改了?功名不等于当官,那官牒肯定是派官后才有的,是吏部核准的?和地方户籍管理部门没关系?古代有官牒这种东西,应该是一种另类的官员人事档案,当是这个官牒是从什么时候就开始有的,从科举考试考中那一刻吗?官牒是在吏部挂着,有然后每次考中就回原籍修改一次,好像也不对。 官牒和户籍之间貌似没有必然联系,是独立的? 户籍里面士农工商,貌似宋代没有商户,也就是说商人是和平民同一种户籍,那读书人呢,有功名的读书人呢,从考中秀才开始户籍就改了?功名不等于当官,那官牒肯定是派官后才有的,是吏部核准的?和地方户籍管理部门没关系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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№14 ☆☆☆==于2014-10-26 18:10:17留言☆☆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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肯定不可能考中一个功名就改一次户籍把, 肯定不可能考中一个功名就改一次户籍把,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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№15 ☆☆☆==于2014-10-26 18:11:46留言☆☆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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哇,想到了,阴法鲁先生主编的那本叫什么来着,里面有记载,免费送本不错的参考资料给大哥,我大方吧,大哥好好回家练练道德修养,别看谁都像贼。 人见人谁人,鬼见鬼是鬼,贼才看到谁都像贼呢。 自己是个心迹深沉的,就看别人都多想图谋你的东西似的,烦不烦。哇,想到了,阴法鲁先生主编的那本叫什么来着,里面有记载,免费送本不错的参考资料给大哥,我大方吧,大哥好好回家练练道德修养,别看谁都像贼。 人见人谁人,鬼见鬼是鬼,贼才看到谁都像贼呢。 自己是个心迹深沉的,就看别人都多想图谋你的东西似的,烦不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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№16 ☆☆☆==于2014-10-26 18:15:19留言☆☆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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