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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关于秦王朝的野史 [4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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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找一点关于秦王朝的野史
象荆柯刺秦  一些不为人知的事件
还有一些秦朝的建筑  服饰  和风俗
请大家帮忙找一下
现在急需这类的资料
№0 ☆☆☆1 2004-04-19 19:57:03留言☆☆☆  加书签 投诉 不再看TA

国就是春秋战国中秦国,如果是秦始皇登基后的秦朝,基本上是和汉分不开。两者是许多方面都是开创与发展的关系,先发一点先,过两天再补充。
 
 
时代背景
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建国后,为巩固统一,相继建立了各项制度,包括衣冠服制。秦始皇常服通天冠,废周代六冕之制,只着「玄衣纁裳」,百官戴高山冠、法冠和武冠,穿袍服,佩绶。 汉取代秦朝(公元前206年)之后,对秦朝的各项制度多所承袭。随着杜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进步,汉初出现了繁荣昌盛的局面。地主阶级统治地位业已巩固,追求奢靡生活的欲望日益强烈;加上与邻国在经济上和文化上交流的增强(如以丝绸为主的贸易商队曾两次出使西域),以及国内各民族间来往的加多,汉代的服饰也更为丰富多彩起来。 到了东汉明帝永平二年(公元59年),揉合秦制与三代古制,重新制定了祭祀服制与朝服制度,冕冠、衣裳、鞋履、佩缓等各有严格的等级差别,从此汉代服制得到了确立。
 
男子服饰
冠与帻 汉代以冠帽作为区分等级的主要标志,主要有冕冠、长冠、委貌冠、武冠、法冠、进贤冠等几种类型。按照规定,天子与公侯、卿大夫参加祭祀大典时,必须戴冕冠,穿冕服,并以冕梳多少与质地优劣以及服色与章纹的不同区分等级尊卑。长冠,原是一种用竹皮制作的礼冠,后用黑色丝织物缝制,因为是汉高租刘邦微贱时仿照楚冠创制的,又称「刘氏冠」。委貌冠,形制与皮弁相同,有些像翻倒的杯子,用帛绢制成。武冠,又名「鹖冠」。鹖,俗名野鸡,性好斗,至死不退。用做冠名,以表示英武,为各级武官朝会时所戴礼冠。皇帝侍从与宦官,也戴插着貂尾、饰有蝉纹金珰的武冠。法冠,又称「懈豸冠」。懈豸是神羊,相传能分辨曲直,性忠,故为执法者所戴。进贤冠,为儒士所戴。以冠上梁数分别等级贵贱。此外,还有通天冠、远游冠、建华冠、樊哙冠等冠式。 秦朝时,巾帕只限于军士使用。到了西汉末年,据说因王莽本人秃头,怕人耻笑,特制巾帻(有些像便帽)包头,后来戴巾帻就成了风气。还有人认为用巾帻包头也与汉元帝有关。巾帻主要有介帻和平上帻两种形式。顶端隆起,形状像尖角屋顶的,叫介帻;顶端平平的,称平上帻。身分低微的官吏不能戴冠,只能用帻。达官贵人家居时,也可脱掉冠帽,头戴巾帻。秦汉男服 秦汉时男子的常服为袍,这是一种源于先秦深衣的服装,原仅作为士大夫所着礼服的内衬或家居之服。士大夫外出或宴见宾客时,必须外加上衣下裳。到了东汉,袍才开始作为官员朝会和礼见时穿著的礼服。它多为大袖,袖口有明显收敛。袖身宽大的部分叫袂,袖口紧小的部分叫袪。衣领和袖口都饰有花边,领子以袒领为主。一般裁成鸡心式,穿时露出里面衣裳。此外,还有大襟斜领,衣襟开得较低,领袖用花边装饰,袍服下面常打一排密襉,有时还裁成弯月式样。 襌衣是一种单层的薄长袍,没有衬里,用布帛或薄丝绸制作。这时期袍服的样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:一是直裾,一是曲裾。曲裾就是战国时的深衣,这种样式不仅男子可穿,也是女装中最常见的式样。这种服装通身紧窄,下长拖地,衣服的下摆多呈喇叭状,行不露足。衣袖有宽有窄,袖口多加镶边。衣领通常为交领,领口很低,以便露出里面衣裳。有时露出的衣领多达三重以上,故又称「三重衣」。直裾,又称詹褕,为东汉时一般男子所穿。它是襌衣的变式,不作为正式礼服,但适用于其它场合。 秦汉时男子的短衣类服装主要有内衣和外衣两种。内衣的代表服装是衫和搏。衫,又称单襦,就是单内衣,它没有袖端。搏,是夹内衣,外形与衫相同,又称「短夹衫」。外衣的代表服装是襦和袭。襦是一种着棉絮的短上衣。因其长仅及膝,所以必须与有裆裤配穿。当时的显贵多用纨(细绢)做裤,故有「纨裤」之称。后来,这个词便逐渐演变成了浪荡公子的代名词。 汉代也实行佩绶制度。达官显宦佩挂组绶。组,是一种用丝带编成的装饰品,可以用来束腰。绶,是用来系玉佩或系印纽的绦带,有红、绿、紫、青、黑、黄等色。它是汉代官员权力的象征,由朝廷发放。按照规定,官员外出,必须将官印装在腰间的鞶囊之内,将印绶垂在鞶囊外面。人们就可以根据官员所佩绶的尺寸、颜色及织法来判定他们身分的高低了。
军戎服 秦朝士兵的铠甲,多用整片皮革或厚实的织棉制成。上面缀有金属或犀牛皮做的甲片。这从陕西临潼出土的秦兵马俑的形象上可以清楚看到。另一种是用正方(或长方)形甲片编缀起来,穿时从上套下,再用带钩扣住,里面衬上战袍。前一种为指挥人员所穿;后一种为普通士兵所穿。甲衣的样式因穿著者所属兵种和身分的不同,结构繁简也不一样。 到了汉代,铁制锁甲已开始普及,穿戴铁甲逐渐成为制度。这从陕西咸阳杨家湾出土的武士俑身上可以看到。这些武士俑的锁甲都涂着黑色。它的形制大体可分为两类:一类是扎甲,就是采用长方形片甲,将胸背两片甲在肩部用带系连,或另加披膊,这是普通士兵的装束;另一类是用鳞状的小型甲片编成,腰带以下和披膊等部位,仍用扎甲形式,以便活动,这可能是武将的装束。
 
女子服饰
汉代梳妆 汉代妇女以梳高髻为美。妇女的髻式很多,有堆在头上的,有分向两边的,有拋到脑后的。发髻的编梳,一般是由头顶中分为二,然后将它们各自编成束,再从下朝上反搭,挽成各种式样。名称有瑶台髻、迎春髻、垂云髻、盘桓髻、百合髻、同心髻等等。 传说东汉贵戚梁冀之妻孙寿所梳的堕马髻,就是一种稍带倾斜的发髻。与她的「愁眉」、「啼妆」等装饰相配合,更能增加妩媚。此外,汉代妇女还有把发髻盘成各种式样,并在髻后垂一束头发,名「垂髾」或「分髾」。贵妇还常在头上插步摇作装饰,这是一种附在替钗之上的首饰,上面饰有金玉花兽,还有五彩珠玉下垂。因行走时随步摇动,故名步摇。也有头戴珠翠花钗,耳垂上插腰鼓形耳挡的。奴婢则多数用巾子裹头。汉代妇女敷施粉黛也已成为风气。面上敷粉,以求白皙;颊上施朱,以求红润,还有在胸臂上敷粉的。当时的男子也有「胡粉作貌,搔首弄姿」,以女性化为美的。秦汉女服 汉代妇女的礼服,仍以深衣为主。只是这时的深衣已与战国流行的款式有所不同。显著的特点是,衣襟绕转层数加多,衣服的下摆增大。穿著这种衣服,腰身大多裹得很紧,且用一条绸带系扎腰间或臀部。还有一种服装叫「圭衣」,样式大体与深衣相似。因为在衣服底部由于衣襟绕转形成两个上宽下窄形状像刀圭的装饰,故名。 此外,汉代妇女也穿襦裙。这种裙子大多用四幅素绢拼合而成,上窄下宽,不加边缘,因此得名「无缘裙」。另在裙腰两端缝上绢条,以便系结。这种糯裙是中国妇女服饰中最主要的形式。东汉以后穿著的人虽一度减少,但从魏晋开始重新流行后,历久不衰,一言沿袭到清代。汉代妇女也有穿裤的,但大多仅有两个裤管,上端用带子系扎。后来宫中女子有穿前后有裆的系带裤,逐渐为民间仿效。
  
  秦朝的城市
 
在当时的城市建
  筑的布局方面,首先确定政权机构的中心地位,奠定“左祖右社”和坐北朝
  南的格局;然后是居民区,谓之“里”或“坊”,作豆腐块式的区域,用以
  围绕着政权机构;再是把居民区与市场分开,即坊、市分治。不论是“坊”
  (或“里”)还是“市”,都有一个固定不变的范围,其形状大体为正南正
  北的豆腐块式方块地区。其大小大体一致,四周均有围墙包围,各有一定的
  门径出入。“里”或“坊”有“里门”或“坊门”,有人专门监督里(坊)
  内居民出入,谓之“里门监”,像秦末的郦食其,就曾为陈留高阳的“里门
  监”
  ①
  。里(坊)内的居民,都不允许向街开门,出入总于里门。“市”也有
  “市门”,如秦之咸阳城,就有“市南门”与“北门”
  ②
  。出入也有人监视。
  市场的集散与市门的启闭,都有固定的时间。市场内店铺排列成行,谓之次、
  肆或列肆。卖买皆市开而入,市罢而散。这种严格按照居民区与市区的坊市
  划分、商贾贸易只能在固定市场内进行、坊与市都有固定范围与固定形制的
  城市规划与管理制度,就是我国古代的坊市制度。
  在城市里设置固定市场的制度,战国时的秦国就已有之。《史记·秦始
  皇本纪》谓秦献公七年(公元前378 年),“初行为市”,便是建立固定市
  场于秦国都城之始。商鞅变法时的新都咸阳,也建立了固定的“市”场,故
  有“市南门”与“北门”的专设市门。《史记·吕不韦列传》亦载他以其所
  写《吕氏春秋》“布咸阳市门,悬千金其上”,求有增损其书者。他之所以
  把《吕氏春秋》“布”之于市门所在,是由于这是人们出入必经之地,故可
  设想为固定市场。《华阳国志》载秦惠王命张若在成都“广营府舍,置盐铁
  市官并长丞,修整里阓,市张列肆”。据此,知“市”场之内有“列肆”即
  排列整齐的许多店铺,又有“里”有“阓”即门禁,还设有专门官吏主管之,
  可见其为固定市场甚明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二七《资产部·市门》引《三秦
  记》,谓秦之“地市”有市“吏”,亦同于成都市肆之有“市官并长丞”。
  云梦秦简《金布科》有“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,毋敢择行钱、布”的规定,
  更表明“市”为店铺集中之所在,而且排列整齐,还有“吏”监督。同律又
  云:“择行钱、布者,列伍长弗告,吏循之不谨,皆有罪。”这更证明诸店
  铺,也同一般居民一样按什、伍组织编制户口,并设有“列伍长”,还实行连坐之制;另外有官吏经常巡视、监督。这种商贾的户籍,大约就是所谓“市
  籍”。《司空律》还规定:“舂城旦出徭者,毋敢之市及留舍阓外;当行市
  中者,回,勿行。”意即刑徒外出服役时,不准前往“市”场,也不许在市
  门外停留;如果必须经过市场,也要折回或绕行,决不允许从市场通过。其
  所以这样规定,也许是为了防止刑徒逃亡。姑且不论是否出于这个原因,它
  证明秦有固定市场市制,却是十分明白的。
  市内的物价,也有官吏统一管理。秦时有“直市”,其所以如此命名,
  取其“物无二价,故以直市为名”
  ⑥
  。秦简《金布律》规定:“有卖及买也,
  各婴其价;小物不能一钱者,勿婴。”其所以规定市内商品必须标明价格,
  正是统一物价的措施。
  市场的贸易,有固定时间。一般说来,交易均在白天进行。随着一天之
  内贸易高潮的不同,有的规定“一日三会”,有的“市曰四合”
  ④
  。夜晚闭户,没有“夜市”。
  与固定市场并存的,就是一般居民区——“里”或“坊”。秦汉城市的
  居民区,都称为“里”。如西汉渭城县(即秦之咸阳)治有“咸里”,《关
  中秦汉陶录》卷三。秦汉时期把“市”与“里”截然划分,
  市为商业贸易区,里为居民区,彼此互不相涉和互不混杂的城市结构,就是
  秦汉时期坊市制度的梗概。这种制度,从本质上来说,它束缚了城市商品经
  济的发展,也反映出从政治中心、军事重镇而演变成城市的一些都会的共同
  结构。因此,随着后来商品的发展和由于经济原因而形成的城市的出现,必
  然将突出古代城市坊市分立的结构。
№1 ☆☆☆晓风飞翔2004-04-20 00:48:43留言☆☆☆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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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律中的伦常秩序
 
 
    睡虎地秦简所保存的秦律,远非秦律之全部,史籍中对秦律的记载也极其有限,因此,我们不可能对秦律中的伦常秩序做全面讨论,只能就现有材料对其中的某些方面加以分析。
 
 
    1.父家长的权力
 
 
    秦律中的"父"在家庭中享有很多特权。秦律规定:
           父盗子,不为盗。
    在父子同居的情况下,自然由父亲掌管、支配全家的财产,不应该存在"盗子"的问题,这是毫无疑问的。但是早在商鞅变法时就规定:"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,倍其赋。" 也就是说,秦国早已通行小家庭制度,存在着儿子与父亲"别居"的情况。在这种情况下,别居的儿子理应有自己的财产权。可是这里的"父盗子,不为盗"显然把"别居"的儿子也包括在内了,这实际上承认了父亲对别居之子的财产仍有部分支配权。
家长可以以"不孝"等罪名请求官府惩罚敢于违背自己意愿的儿子。秦律对"不孝"罪惩罚非常严厉。张家山汉简《奏谳书》之二十一:"律曰:……教人不孝,次不孝之律。不孝者弃市,弃市之次,黥为城旦舂。当黥公士、公士妻以上,完之。"这份《奏谳书》属于秦或汉初,尚未定论。我认为,这份文书中有"黥城旦舂"、"黥隶臣妾"等刑名,即使其时代属于汉初也只能在文帝改革刑制以前,而文帝改革刑制以前的法律基本承袭了秦律。上面所引律文与秦简中的相关内容是一致的,如《封诊式》:"甲亲子同里士五(伍)丙不孝,谒杀,敢告。" 《法律答问》:"免老告人以为不孝,谒杀,当三环之否?不当环,亟执勿失。""三环"据整理小组注释:"环,读为原,宽宥从轻。" "不当环,亟执勿失"说明秦律对"不孝"的惩罚毫不留情。
    秦律对父家长不经官府允准而擅自刑、杀子及奴婢的行为,也要给予惩处,然而其惩罚的程度则轻于普通的杀、伤罪。《法律答问》:"擅杀子,黥为城旦舂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,勿罪。今生子,子身全殹(也),毋(无)怪物,直以多子故,不欲其生,即弗举而杀之,可(何)论?为杀子。" 仅仅因为孩子大多而杀死无辜的婴儿,只处以黥城旦之刑;如果家长能找到其他理由的话,恐怕惩罚还可减轻或免除。《法律答问》中还有一条:"擅杀、刑、髡其后子,谳之。" 所谓"后子"也就是作为嫡嗣的长子,由于后子的地位比较特殊,所以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。然而既然要议罪,实际上仍然为父家长减免罪责留有很大的余地。因此,总的来说,秦律是偏向于保护父家长一方的。
    值得注意的是,只有在父亲对亲子发生侵害行为时,秦律才偏重于保护父家长一方;而在养父对养子发生侵害行为时,秦律基本按普通犯罪处理,至少就目前所见到的材料看是这样。如《法律答问》:
    父盗子,不为盗,今叚(假)父盗叚(假)子,可(何)论?当为盗。
    这是关于盗罪的规定,意即父亲盗窃亲生儿子的财物是法律所允许的,不属于犯罪行为,而养父盗窃养子的财物,则要按普通盗窃罪论处。又:
    士五(伍)甲毋(无)子,其弟子以为后,与同居,而擅杀之,当弃市。
    擅杀亲子,要黥为城旦;即使擅杀亲生"后子",也需议罪处理,而擅杀非亲生"后子",却径判弃市,连"谳之"的机会都没有,这与后来的法律是有很大不同的。《唐律·名例》"称期亲祖父母"条规定:
其嫡、继、慈母,若养者,与亲同。(《疏议》:"若养者,谓无儿,养同宗之子者。")
    也就是说,在唐律中,收养同宗之子与亲子同样对待。《唐律·户婚》"养子舍去"条又规定:
      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,虽异姓,听收养,即从其姓。
    唐律禁止收养三岁以上异姓男为子,而收养三岁以下被遗弃的婴儿,虽为异姓,仍与亲子同样对待。从秦律到唐律的这一转变大概开始于汉代的"经义决狱",《通典》卷六十九引用的两个案例,即反映了由秦到汉的这一变化。其一:
    甲无子,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。及乙长,有罪杀人,以状语甲,甲藏匿乙,甲当何论?仲舒断曰:"甲无子,振活养乙,虽非所生,谁与易之?《诗》云:’螟岭有子,蜾蠃负之。\’《春秋》之义,父为子隐,甲宜匿乙。"
    在这里,养子与亲子的法律地位是等同的。又例二:
    甲有子乙以乞丙,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。甲因酒色谓之曰:"汝是吾子。"乙怒,杖甲二十。甲以乙本是其子,不胜其忿,自告县宫。仲舒断之曰:"甲生乙,不能长育以乞丙,于义已绝矣,虽杖甲,不应坐。"
    也就是说,如果生父对儿子未尽抚养的义务,就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父子关系,在这种情况下,亲子对生父的冒犯,就可以不依照父子关系的法律规定去审理。关于养子的地位问题,即使在汉代以后,仍有很多争论。然而在秦律中,养子是不同于亲子的,父家长对亲子的许多特权,是不能用之于养子的。
 
 
    2.妻的地位
 
 
    从秦律看,妻在家庭中的地位,较后世为高。首先,相对于家庭中的子女、奴婢言,夫、妻同处于"主"(家长)的地位。他们擅自杀、刑、髡其子及奴婢,均为"非公室告"。如果子及奴婢控告的内容属于"非公室告",则秦律规定不予受理:
       子告父母,臣妾告主,非公室告,勿听。
其次,在秦律中,丈夫有罪,妻子告发,这不仅是她的权利,而且也是她的责任。《法律答问》:
    夫有罪,妻先告,不收。妻膡(媵)臣妾、衣器当收不当?不当收。
秦律鼓励告奸,妻子如果隐瞒丈夫的罪行,将被连坐问罪;相反,妻子如果告发丈夫的罪行,不仅不被连坐,而且还可保住属于自己的陪嫁奴婢、衣服、器具等财产。家长(父母)有"非公室告"之罪,官府不受理子女及奴婢的告发,却不禁止妻对夫告发,说明在秦律中妻的地位要高于子。
    汉宣帝地节四年"亲亲得相首匿"的诏令颁布以后,情况发生了变化。诏书的内容是这样的:
    父子之亲,夫妇之道,天性也。虽有患祸,犹蒙死而存之,诚爱结于心,仁厚之至也,岂能违之哉!自今子首匿父母,妻匿夫,孙匿大父母,皆勿坐。其父母匿子,夫匿妻,大父母匿孙,罪殊死,皆上请廷尉以闻。     在这一诏令中;妻与子、孙同列,夫与父母、祖父母同列,区别对待。唐、宋律中,妻告夫与卑幼告期亲尊长同罪,而夫告妻则按尊长告期亲卑幼的规定论处。因此从这方面而言,秦律中妻的法律地位似较后世为高。第三,秦律夫殴伤妻与普通斗伤罪同样治罪。《法律答问》:"妻悍,夫殴治之,夬(决)其耳,若折支(肢)指、胅(体),问夫可(何)论?当耐。" 这是关于夫殴伤妻的法律。我们再看普通斗伤罪:"律曰:斗夬(决)人耳,耐" ;"或斗,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,论各可(何)殹(也)?议皆当耐" 。说明丈夫杀、伤妻子不属于"非公室告"方面的犯罪,丈夫在这方面不享有如同父母之于子女、奴婢那样的特权。唐、宋律对夫殴妻采取减刑政策,明、清律更为宽容。相反,早在南朝刘宋时期就对妻殴夫加重惩罚,而且越到后来这种趋势越严重。在这方面,秦律与后世法律相比,对女子的歧视程度似乎要轻。
    前面已经提到,妻子告发丈夫的罪行,可以保证自己的陪嫁奴婢、衣服、器具等不被没收。然而妻子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是不完全的。如《法律答问》:"妻有罪以收,妻膡(媵)臣妾衣器当收,且畀夫?畀夫。" 相反,丈夫有罪,即使"妻先告",也得不到丈夫所掌管的家产。妻子如果能享有某些法定特权(如减、免刑罚)的话,那也是由丈夫的官秩与爵位所决定的,如《法律答问》:"啬夫不以官为事,以奸为事,论可(何)殹(也)?当(迁)。(迁)者妻当包不当?不当包。" 由于丈夫官为啬夫,犯罪被迁徙,妻子就可免于随同去迁徙之地。再如张家山汉简《奏谳书》之二十一:"当黥公士、公士妻以上,完之。" 丈夫爵位在公士以上,妻子犯罪当处黥刑,可以保持身体完好,只服徒刑。由于资料不足,我们无法对秦律中妻子的地位做更具体的分析,但下面的结论大体是能够成立的:即在秦律中,妻的法律地位较后世略高,法律对夫权的限制较后世略多,妻与夫同为家庭之"主"。但总的说来,妻的地位仍然要低于夫。
 
 
    3.不孝之罪
 
 
    "不孝"之罪,在历代法律中都属于严惩对象。自隋《开皇律》始,正式定为"十恶"之一,不加原宥。随着法律伦常化程度的不断加深,"不孝"的含义前后也有一些变化。
    秦律中家长可以以"不孝"的罪名请求官府处死敢于违背自己意愿的儿子,而实际上秦律中的"不孝"罪并不一律处以"弃市"之刑。《法律答问》:
殴大父母,黥为城旦舂。今殴高大父母,可(何)论?比大父母。
    "殴大父母"及"殴高大父母"应该也属于"不孝"的行为。《封诊式》有"(迁)子爰书",讲的是某里士伍甲"谒鋈亲子同里士五(伍)丙足,(迁)蜀边县,令终身毋得去迁所",并得到了官府的允许。"爰书"中没有说明丙被迁徙的原因,估计也与某种"不孝"行为有关。张家山汉简《奏谳书》之二十一中的女子甲"夫死,不悲哀,与男子和奸丧旁,致之不孝、(敖)悍之律二章,捕者虽弗案校上,甲当完为舂"。女子甲的行为也比照"不孝"之罪量刑,很令人费解。不过由此可以看到"不孝"的含义是比较宽泛的,而秦律对"不孝"罪也是视不同情况而给予不同惩罚的。
    本文前引《韩非子·五蠹》的资料表明,法家站在维护君主与国家利益的立场,反对一切有碍于君权、有害于"公共秩序"的伦理道德。从秦律中我们发现,当"孝"的行为与君权和"公共秩序"不发生冲突时,国家同样提倡"孝行",而打击"不孝"之徒。
秦简《法律答问》中有"夫有罪,妻先告,不收"的律文 ,说明妻对夫的揭发是受到鼓励的。那么,子对父的揭发是否属于"不孝"之行呢?汉宣帝地节四年诏郑重宣布,允许父子、夫妇、祖孙之间有罪互相"容隐"的行为,说明在此以前家庭成员之间的"首匿"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。这个诏令充分体现了儒家"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"的精神 ,而这一精神与法家的主张截然相反,也不符合秦律的原则。因此在秦律中子对父的揭发检举不仅不为"不孝"之行,而且很可能如同妻告夫一样受到鼓励。
    既然如此,该如何解释《法律答问》中"子告父母,臣妾告主,非公室告,勿听"这一条文?整理小组的解释是:"封建法律禁止子告父母,奴婢告主",并引用《唐律疏议》的有关文字为佐证。本文认为《唐律疏议》是法律伦常化比较成熟的一部法典,在这方面与秦律的差别不容忽视。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"非公室告"这一术语的真实含义。《法律答问》规定:
       贼杀、伤它人为公室告;子盗父母,父母擅杀、刑、髡子及奴妾,不为公室告。
    主擅杀、刑、髡其子,臣妾,是谓非公室告,勿听。
    可见,"非公室告"仅仅是指家庭成员间的某些侵害行为--而且不是也不可能是所有侵害行为;而在"子告父母,臣妾告主,非公室告,勿听"一条中所针对的主要是"主"(父母)杀、刑、髡子及奴婢的行为。      前面已经提到,父母刑、杀子及奴婢,必须申报官府,否则即为"擅",是违犯法律的行为,将会受到法律制裁。尽管秦律规定不受理子及奴婢控告家长的这种"非公室告"行为,但并没有禁止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向官府控告;而且,秦律不受理"子告父母,臣妾告主"仅限于"非公室告"方面,如果父母、主人犯了"贼杀伤它人"等属于"公室告"的罪行,秦律并不禁止子、奴婢控告。秦律的这一规定是符合法家精神的:因为在"非公室告"的情况下,家长的侵害行为只限于家庭内部,并未对君权及社会"公共秩序"构成危害。在这种情况下禁止家庭成员(包括奴婢)控告,实质上在一定范围内维护了家庭伦常,维护了家长的地位。
    《唐律疏议·名例》:
    诸同居,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、外孙,若孙之妇、夫之兄弟及兄弟妻,有罪相为隐;部曲、奴婢为主隐,皆勿论……若犯谋叛以上者,不用此律。
    按《疏议》的解释,除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三种罪行而外都可适用相隐之律。非犯谋叛以上诸罪而被家庭成员或部曲、奴婢控告,控告者将会受到严惩。相形之下,唐律所"容隐"的范围要比秦律大得多。这一转变大致开始于汉宣帝时期,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,而在唐律中得以完整表述。这是法律伦常化的重要内容之一,应该注意到其发展的脉络及前后内容的变化。明乎此,就可以知道,"不孝"之罪越到后来,所包含的内容越多,这是法律伦常化的必然结果。
 
 
    4.奸罪
 
 
    奸罪是一种严重破坏伦常秩序的行为,中国历朝法律都制定严厉的条文惩罚这种罪行,秦律也不例外。这里仅就有限的几条秦律资料与唐律相对照,借以观察秦律中的伦常观念与后世法律之异同。
    秦律对一般的通奸男女,要耐为隶臣妾,见张家山汉简《奏谳书》之二十一:
    奸者,耐为隶臣妾,捕奸者必案之校上。
    夫为吏居官,妻居家,日与它男子奸,吏捕之,弗得□之,何论?等曰:不当论。
    "必案之校上"可参照睡虎地秦简《封诊式》中之"奸爰书":
    奸   爰书 某里士五(伍)甲诣男子乙、女子丙,告曰:"乙、丙相与奸,自昼见某所,捕校上来诣之。"
    整理小组注释曰:"校,木械,《说文》:’木囚也。\’《系传》:’校者,连木也,《易》曰,荷校灭耳,此桎也;屦校灭趾,梏也。\’"由此可知,"必校之案上"当指将通奸男女当场抓获并加木械押送官府,否则不予论罪。耐隶臣妾在秦律刑制中刑等较轻,汉文帝改革刑制后为二岁刑。《唐律·杂律》"奸"条《疏议》曰:"和奸者,男女各徒一年半,有夫者,徒二年。"由此可知唐律对有夫、无夫加以区别,与秦有所不同;通奸者在秦律与唐律中的刑期无从比较,但刑等则比较接近,反映了两个时代在这一问题上观念的近似。
    《法律答问》:
         臣强与主奸,可(何)论?比殴主。
    奴婢殴打主人应如何治罪,现存秦律中没有明确记载。《封诊式》有"告臣爰书",可以作为参考:爰书中讲甲的奴隶丙因"桥(骄)悍,不田作,不听甲令",甲便请求官府将丙"斩以为城旦",并且卖给官府。主人仅仅认为他的奴隶没有尽力为他卖命,不听他的话,便给予如此重的惩罚,据此推断,奴婢殴打主人应系重罪,课刑当不会太轻。《法律答问》中又有"殴大父母,黥为城旦舂"的律文 --祖孙之间尚有亲情关系,而"黥城旦舂"已是重刑,更何况奴隶之于主人,等级如同天壤,法律岂能稍加宽贷?如果不辨明"臣殴主"之罪的严重性,仅仅根据"臣强与主奸……比殴主"而认为秦律不重视伦常观念,那就错了。《唐律·杂律》"奴奸良人"条《疏议》曰:
    其部曲及奴和奸主,及奸主之期亲若期亲之妻,部曲及奴合绞,妇女减一等。’强者,斩\’,谓奴等合斩,妇女不坐。
两相对照,可知在涉及主奴之间的性犯罪时,奴隶均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,而唐律的规定更具体而周密,秦律则只有通过"比"来量刑。
    《法律答问》:
          同母异父相与奸,可(何)论?弃市。
    这种罪在唐律中称"内乱",为"十恶"之一。《唐律·杂律》"奸缌麻以上亲及妻"条规定:同母异父子女和奸者徒三年,强者流二千里,与秦律不同;又"奸父祖妾"规定:同父子女和奸者,绞。这说明唐律比秦律更重视男系血缘关系,这是妇女地位不断降低、权力不断被剥夺的趋势在法律上的一个具体表现。
    唐律在亲疏等级、名分方面远比秦律细密,而且由于秦、唐刑制不同,二者难以做精确比较。但是,血缘关系越近,或等级差别越大,其间的奸罪后果也越严重,在这一点上,秦律与唐律并无不同。
    以上我们从父家长的权力、妻的地位、不孝和奸罪等四方面考察了秦律中的伦常秩序。应该提出的是,伦常观念并不是儒家的专利,法家只是站在君主与朝廷利益的立场上,将伦常观念限制在一定限度内。在这一限度之内,法家不仅不排斥伦常观念,而且还通过严厉的法律来维护传统的伦常秩序。因此顾炎武这样评论说:"然则秦之任刑虽过,而其坊民正俗之意固未始异于三王也。汉兴以来,承用秦法以至今日者多矣,世之儒者言及于秦,即以为亡国之法,亦未之深考乎?" 。
 
 

№3 ☆☆☆晓风飞翔2004-04-20 01:02:52留言☆☆☆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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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详细啊
谢谢了
№4 ☆☆☆12004-04-20 17:11:05留言☆☆☆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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